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高等学校图书馆是学校的信息资源中心,是为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服务的学术性机构。高等学校图书馆的建设和发展是学校总体水平的重要标志。
第二条 高等学校图书馆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履行信息服务、文化传承和素质教育职能,为培养优秀人才、发展教育科学文化事业、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服务。
第三条 高等学校图书馆应坚持发展、开放、共享的理念,积极采用现代技术,实行科学管理,不断提高业务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为学校的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提供切实有效的文献信息保障,最大限度地满足读者的需要。主要任务是:
( 一)建设适应学校发展需要的信息资源体系,对信息资源进行组织、管理、保存和维护。
(二)充分利用信息资源,开展各类信息服务,提高信息资源的使用效益。
(三)开展信息素质教育,不断拓展信息素质教育的内容和方式,提高读者的信息素养。
(四)利用图书馆的资源条件,开展多种形式的文化活动。
(五)开展学术活动,研究图书馆学及相关领域的理论、技术与方法。
(六)组织和协调全校的文献信息工作,实现文献信息资源的优化配置。
(七)参与文献保障体系建设,加强文献的保管,防止破损和丢失,开展馆际协作,发展图书馆联盟,实行资源共建、共知、共享。
(八)发挥信息资源优势和馆员专业优势,为社会发展提供信息服务。
第二章 流通
第四条 图书馆根据藏书情况和不同的读者对象,设立若干借书处和内阅处。本校师生员工凭图书馆发给的借阅证或一卡通在各借书处借书。借阅证的领取与使用办法如下:
(一)领取借阅证。教职工凭系(部门)证明、本人身份证或工作证,交1寸照片一张,在图书馆办公室办理教工借阅证;学生由所在系办公室提交学生名册、照片,在图书馆办公室统一办理借阅证。
(二)借书。所有开架书库对本校师生读者开放入库,部分闭架书库凭本人借阅证或一卡通入库。外借图书须出示本人借阅证、一卡通,严禁冒用。
(三)借书册数。教职工限借20册,本专科和预科学生限借10册,研究生限借15册。特殊文献(线装书、工具书等)、现刊一律不外借,如需借出须经馆长同意。
(四)借书期限。教工教学、科研参考书每册借期为1学期,本专科及预科学生每册图书借期30天,研究生每册图书借期60天,教师每册图书借期180天。每册图书可续借一次,须办理续借手续,续借期为30天。所借图书须在借期内归还,逾期不还,逾期一日,交滞纳金0.10元/天。数册同时逾期,则累计计算。逾期达1周以上者,图书馆下发催还通知书。所有出借图书,图书馆如有急需,有权随时催还。
(五)借还书方式。读者可通过查询机检索所需图书资料再进入相应书库,或直接进入开架书库查找图书资料,获取图书后到流通部服务总台或自助借还机上凭本人借阅证或一卡通办理借书手续。还书时把要归还的图书放到流通部服务总台或自助借还机上办理。
(六)借阅证限本人使用。借阅证应妥善保管,如转借、代借、遗失,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原领证人或持卡人负责。借阅证遗失,应及时到图书馆办理挂失手续。挂失一个月后,到图书馆办公室申请补办新证,并须补交本人照片一张和交纳工本费。
(七)离校收回借阅证。学生在离校前、教职工在调离本校前应将图书还清,收回借阅证,然后由馆办公室办理离校手续。教职工、学生还书不清,图书馆不予办理离校手续,组织人事处不予办理调动手续,教务处不发毕业证。
第五条 图书馆根据不同读者对象和书刊种类,分别设置若干阅览室,本校师生员工凭本人借阅证可进入阅览室阅览书刊。
第六条 各阅览室根据具体情况,实行开架阅览或半开架借阅。开架阅览的书刊资料,读者可自行取阅,阅毕放回原处,不得私藏乱放,不得携出室外。
半开架借阅的书刊资料,借阅时须将本人借阅证交给管理人员办理借阅手续,离室前归还。逾期不还,除批评教育外,逾期半日罚款2~5元,以此类推。
第七条 阅览室内须保持安静、整洁,严禁吸烟,离座时应摆好座椅,协助关闭用电设备、门窗等。
第三章 馆际互借
第八条 兄弟院校、单位的人员须凭馆际互借证办理借书手续,每次限借专业用书5册,借期30天;逾期不还,按互借协定有关条款处理。
第九条 本校教师因教学科研需要而本校图书馆又缺藏的书刊,可由图书馆代为向协作馆联系借阅。借书册数、期限,均按协作馆规定办理。
第四章 赔偿
第十条 图书馆藏书是国家财产,读者借阅后,应加倍爱护,妥为保管,不得污损、涂写、剪裁、撕毁或遗失。图书馆本着为保护国家财产,保证馆藏的完整性的目的,制定本馆赔偿规定如下:
(一)超期罚款,按本馆借阅规定执行。
(二)遗失书刊原则上可购买所丢失原版本书刊归还。每册另收2元馆藏加工费。
(三)遗失一般中外文书刊资料一律按下列标准赔偿:1980年前出版的,按原价20倍赔款;1981至1990年出版的,按原价10倍赔款;1991年至2000年出版的,按原价5倍赔款;2001年后出版的,按原价的3倍赔款;善本、孤本及重点图书,特殊文献按原价20~30倍赔款;每册另收2元馆藏加工费。
(四)如造成一套图书或一套丛书的残缺,按整套书计价的,按整套书计算;按单本计价的,按单本计算。期刊按装订本价格计算。
(五)遗失内部发行书刊资料,除按规定赔偿外,借书人须写出书面情况说明,并承担相应责任。
(六)故意损毁、偷窃书刊者按原价30倍赔偿,并责令写出书面检查。情节严重者,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各借书处、阅览室可根据本规定精神,制定各自的管理办法或细则,经图书馆馆长审批后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以前的《图书馆书刊借阅规定》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