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馆根据藏书情况、学科分类和不同读者对象,设立若干流通书库。读者凭校园一卡通(借阅证)在各流通书库取书借阅。具体规定如下:
一、库内阅览。读者凭本人校园一卡通(借阅证)可在开放的所有流通书库自由取书阅览,只阅不借的书一般应在本室阅览,阅后须准确放回原处,可使用代书板辅助。
二、图书外借。外借图书须将图书拿到流通服务台或自助借还机上办理借书手续,办理借书手续时需出示本人校园一卡通(借阅证),严禁冒用,冒用他人证卡而产生的损失由冒用人或卡证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
三、借书册数。教职工限借20册,本专科和预科学生限借10册,研究生限借15册。
四、借书期限。本专科及预科学生每册图书借期30天,研究生每册图书借期60天,教职工每册图书借期180天。每册图书可续借一次,须办理续借手续,续借期为30天。所借图书须在借期内归还,逾期不还,将进行相应处罚。图书馆可以对逾期不还者实施缩短借阅期限或取消借阅资格处罚;经图书馆催还仍不归还的,报请学校有关部门处理。所有出借图书,图书馆如有急需,有权随时催还。
五、借还书方式。读者可通过馆内查询机、本馆主页或其他查询平台检索所需图书再进入相应书库,也可按图书分类及编号直接进入书库查找所需图书,获取图书后到流通服务台或自助借还机上凭本人校园一卡通(借阅证)办理借书手续。还书时把要归还的图书放到流通服务台或自助借还机上办理还书手续。
六、离校缴还借阅证。学生在离校前、教职工在离职前应将图书还清,到流通服务部及馆办公室办理离校手续。若有图书尚未归还、损毁或有逾期还未处理,图书馆不予办理离校手续,组织人事处不予办理调动手续,教务处不发毕业证。
七、违约和赔偿。图书馆馆藏文献是国有资产,读者借阅后,应加倍爱护,妥为保管,不得污损、涂写、剪裁、撕毁或遗失。本馆图书超期违约按借阅规定执行。本馆图书遗失或损毁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遗失书刊原则上可购买所丢失原版本书刊归还。
(二)遗失一般中外文书刊资料一律按下列标准赔偿:1980年前出版的,按原价20倍赔款;1981年至1990年出版的,按原价10倍赔款;1991年至2000年出版的,按原价5倍赔款;2001年后出版的,按原价3倍赔款。善本、孤本、重点图书等特殊文献按原价20~30倍赔款。
(三)如造成一套图书或一套丛书残缺,按整套书计价的,按整套书计算;按单本计价的,按单本计算。
(四)遗失内部发行书刊资料,除按规定赔偿外,借书人须写出书面情况说明,并承担相应责任。
(五)故意损毁、偷窃书刊者按原价30倍赔偿,并责令写出书面检查。情节严重者,交由学校相关部门处理。